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造船工程學會標準(以下簡稱學會標準)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提升標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進標準的實施和應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中國造船工程學會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在學會標準制修訂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專利、出版、商標等知識產權等工作內容和要求。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學會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主管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 制定學會標準相關知識產權戰略和重大決策;
(二) 協調解決在學會標準知識產權管理中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爭議事項,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定期對學會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進行自查。自查內容包括知識產權政策執行情況、標準文本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等。
第四條 學會標準化學術委員會是學會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具體執行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 負責學會標準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 監督學會標準的使用情況,及時上報學會標準知識產權有關事項;
(三) 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相關培訓和宣貫活動,提高學會成員的知識產權意識。
第三章 專利管理
第五條 在學會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學會不承擔鑒別專利的責任,參與標準制修訂的團體或個人應當盡早向學會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
第六條 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學會標準需公布涉及專利的信息。參與標準制修訂的團體或個人應及時提供有關專利信息以供披露,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參與標準制修訂的團體或個人,未按要求及時披露其擁有的專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學會標準在制修訂過程中涉及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應基于公平、合理(包括免費或收取合理許可費等)和無歧視原則進行自愿性專利實施許可承諾。專利轉讓后,實施許可承諾按照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仍然有效。
第八條 學會標準發布后,發現標準涉及專利但缺少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學會應責成主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取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并提交學會。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學會可視具體情況暫停實施該標準,并責成相應主編單位修訂該標準。
第九條 學會標準涉及的專利問題處置應以促進技術創新、維護市場為目標,具體處理方式按照GB/Z 43194-2023《團體標準涉及專利處置指南》執行。
第四章 版權管理
第十條 學會標準的版權歸學會所有,并由學會出版發行,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未經學會許可,不得進行印刷和銷售。
第十一條 參與學會標準制修訂的團體或個人的版權權利、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學會與其他團體聯合發布的標準,版權歸屬發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可通過版權政策或協議方式,就標準版權使用、版權許可或權利轉讓,以及載體銷售產生的收益進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各方依據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涉及的責、權、利,應在活動開展前達成一致。
第十三條 在制修訂學會標準過程中,引用或參考其他標準組織或機構發布的標準時,應遵守所引用或參考的標準發布組織或機構的版權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經學會授權版權許可的第三方,可對學會標準出版物進行復制、印刷和網絡傳播,促進標準的傳播和推廣實施??赏ㄟ^版權政策或單獨文件,約定版權許可方式、許可范圍、許可程序、許可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學會標準的發行形式包括紙質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紙質出版物可以通過學會官方渠道購買,電子出版物可通過學會官方網站免費下載獲取。
第五章 商標管理
第十六條 學會團體標準商標的使用和印刷管理,按照國家商標法律法規執行。學會擁有學會團體標準商標法律權限,任何組織及個人需經學會許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被許可方在使用學會標準的商標時,應確保商標的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改變商標的圖形、文字、顏色等要素。
第十八條 被許可方在使用學會標準的商標時,應在產哈品或服務上標注學會的名稱和學會標準編號,確保學會標準的可追溯性和公信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對侵犯學會標準知識產權的團體和個人,學會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